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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来源:www.leyu.com    发布时间:2024-08-12 21:06:36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经2019第8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更好的服务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子版一式两份(公示本及全本)、纸质版一式六份(附件须包括:①对产能过剩行业,要提交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②是不是真的存在环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说明;③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申请表;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3

  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应提交的别的文件。鼓励网上远程申报。利用互联网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办理指南,在门户网站“在线申报”栏目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上传资料,申报完毕后生成对应查询码,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可根据查询码随时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依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审批处室领取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材料;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一次告知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七条

  内部征求意见(会商阶段)。审批处室决定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征求内部有关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办公系统(OA系统)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其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函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5个工作日内审批处室将汇总各有关部门会商意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书面告知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利用互联网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不予受理结果的信息及时告知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审批处室应按规定向社会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筑设计企业、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等内容外)和公众参与说明。?

  实行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确定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建筑设计企业须在专家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相关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在专家审查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将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有关行业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审核检查把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主要从如下几个维度进行:1

  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不是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还有是不是符合规划环评和“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2

  建设项目是不是满足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不是满足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4

  建设项目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6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在门户网站依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须进行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要点: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发生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是不是出现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不是持续恶化等;2

  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等是否继续有效。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依法应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专家是指列入省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

  环评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建筑设计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对应责任。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能采用约谈、通报批评、处罚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能采用处罚等方式来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复核,对于质量较差的环评文件,将依法依规对相关环评编制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单位或个人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上的问题,或者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组织并且开展核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评估过程中不得收取环评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费用。?

  各市(州)及其分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可根据辖区的真实的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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